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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6_关于工作日午间禁酒的规定及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6 11:30:15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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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禁酒规定及意义。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树立教育工作者高尚、务实、自律的良好形象,保护教职员工的身心健康。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禁止教职员工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二条  禁酒人员的范围。在本院工作的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在编教职员工、外聘的教师、各类临时性服务人员。

第三条  工作日的界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正常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节假日值班人员在单位值班的时间、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按照教学计划安排有教学任务的时间也视同工作日)。

第四条  特例界定。特殊外事接待任务,经主要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五条  酒水的界定。禁饮的酒类包括白酒、果酒、黄酒、啤酒等各种酒类以及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  本规定及实施办法自201141日起实行,特此公布。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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