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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宾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0 10:19:04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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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外宾接待工作,根据《河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豫财行〔201481号),本着服务学校国际化发展、维护形象、友好对等、务实节俭、不失礼仪又不铺张浪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我国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境内外社会团体和组织、学校邀请的境外宾客因公短期来访(含科研、学术交流),经学校批准或者授权,均依照本办法进行接待。

本办法所指的短期来访,是指在校逗留时间不超过5天的因公来访。凡经批准长期在校的境外人员的接待方式不适用本办法。合作办学项目或者机构授课教师接待参照本办法及相关协议执行。

第三条  学校外宾接待工作实行事前申请报备制度。校内各部门邀请境外宾客来访,应当提前制定邀请计划,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报送学校外事办公室,并填写申请表和接待日程表,经学校批准后按对等原则接待。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者做出承诺。

第四条  学校外宾接待原则上采取职务对等会见制。校级领导一般会见境外大学的校级领导,大型公司、企业集团高层领导,政府官员,国际知名科学家和资深人士等。其他外宾由对应部门负责人负责会见。对学校工作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的境外专家、高层次学者和重要的友好人士等,经学校外事办公室报学校批准,可适当提高接待规格。

第五条  对于需要校级领导接见的来访外宾,由外事办公室根据来访境外宾客身份和活动内容,安排相关校领导参加。

第六条  接待外宾按照“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由邀请部门按照双方的事先约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接待方案,经学校外事办公室报学校批准后,由邀请部门负责来宾的公务活动、出行、接送、食宿和安全,并保证来宾在访问期间不发生违法、违规事件。

第七条  凡由校级领导参加的涉外因公接待活动,所需经费根据接待内容由学校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担。其他规格的接待经费,原则上应当由邀请和接待部门全额负担。

第八条  外宾接待经费开支执行下列标准:

(一)外宾接待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在校期间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除有相关合作协议外,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校的国际旅费。

(二)外宾住宿可结合实际情况与符合涉外宾馆签订合作协议,一般不超过4星级宾馆,争取优惠价格。

(三)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不超过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四)校级人员出面举办宴会的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

(五)外宾在校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接待上级单位安排的外宾,在校期间只能宴请1次。

(六)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七)接待外宾交通费,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八)外宾需要乘坐火车赴省内访问的,可提供火车软席(含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软卧)。重要外宾的随行可随主宾乘坐相应交通工具,原则上按随行1人安排。

(九)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

第九条  在外宾接待工作中,有特殊要求或者发生特殊情况的,接待者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外事办公室,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协助妥善处理。

第十条  在涉外因公交往中,凡与外方形成的协议、备忘录等文件,应当事先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审核,经学校外事办公室报批后方可对外签字盖章,并将中外双方签署的协议文本、重要文字资料一并汇总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和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一条  接待工作结束后1周内,由接待部门负责整理外宾访问相关材料,报学校外事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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