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中共博鱼平台委员会”印章、“博鱼平台”印章(含钢印)、学校授权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而使用的专用印章、学校所属各部门(单位)的党务印章、行政印章和业务印章、由学校统一管理的镌刻校领导姓名的印章等。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并监督使用。各基层单位(包括基层党组织、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二章 印章规格、样式
第四条 学校党委印章为圆形,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图案上部自左向右环形刊“中共博鱼平台委员会”字样;学校行政印章和钢印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刊“博鱼平台”字样。印章直径长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专用章形状根据需要刻制,印章直径长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党务系统印章为圆形,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图案外自左而右环形刊“中共博鱼平台委员会”,下部横向刊“部门(单位)名称+党总支(**党支部)”;行政印章为圆形,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博鱼平台”字样,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单位名称自左向右横排,可分行。印章直径长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其中学校所属单位业务印章参照学校业务专用章刻制。
第七条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学校发文所规定的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如字数过多,可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简称。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和停用
第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印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般在机构单位所在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
第九条 新成立机构刻制印章,由党政办携带介绍信,到所在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办理。
第十条 因机构更名或印章磨损等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持机构负责人的书面申请及机构成立的学校文件原件,经党政办查验后出具介绍信,按规定到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办理。原有印章同时交回党政办。
第十一条 刻制“XXX专用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和缩印章,应由单位负责人向主管校领导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审核后出具介绍信,由刻章单位自行前往公安局指定的印章刻制点进行刻制办理。
第十二条 刻制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后,按相应规格报党政办刻制。
第十三条 除学校刻制“博鱼平台”钢印壹枚外,各单位一律不得刻制钢印。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需及时携新印章到党政办办理备案和启用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印章因破损、单位撤销、机构更名等原因停用的,由党政办负责回收、声明废止并统一入档封存或销毁。印章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中共博鱼平台委员会”印章
(1)以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常规公文;
(2)以党委名义出具的聘书、奖状、介绍信等;
(3)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
(4)其他特殊用印。
2.“博鱼平台”印章
(1)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向校外发出的函件,在校内印发的文件;
(2)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的;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证书、聘书等;
(4)以学校名义申报的教科研项目、教科研成果、教科研奖励以及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关文件、材料;
(5)本校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6)其他依照规定、约定或者惯例,不能使用学校业务专用章,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文件、材料。
3.“博鱼平台”钢印
学校钢印主要用于压印工作证、教师证、学生证、毕业证、结业证、退休证、聘书等,不得单独使用。
4.学校业务专用章
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仅适用于各授权职能部门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协议(包括合同,下同)专用章分为六类:一是工程项目、物资采购招投标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01),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使用;二是科研与技术服务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02),由科技处负责管理使用;三是对外联络与合作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03),由对外联络与合作处负责管理使用;四是人事管理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04),由人事处负责管理使用;五是学生顶岗实习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05),由招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使用;六是资产经营管理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06),由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负责管理使用。
5.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党务印章
(1)以基层党组织名义发布的公示、公告;
(2)上报学校党委的请示、报告、申报材料、推荐材料等;
(3)基层党员发展等;
(4)其他特殊用印。
6.学校所属部门(单位)行政印章
(1)向学校报送的请示、报告、总结、推荐材料等;
(2)办理申请使用学校公章、钢印、校领导名章的“用印审批单”;
(3)与校外同级(含以下)单位联系、商洽工作的介绍信、公函;
(4)其他需要加盖单位印章的文件、材料;
(5)除经学校授权外,学校所属部门(单位)印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承诺等,也不得用于对外出具证明材料、情况说明。
7.学校所属部门(单位)业务印章
仅适用于本部门(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所需,不得超出相关业务范围使用。
8.校领导名章
(1)以学校名义颁发的,需要加盖校领导名章的证书、聘书等;
(2)需要加盖校领导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等;
(3)以校领导名义发出的信函;
(4)除常规性工作用印,校领导名章不得用于签署合同、协议、委托书、授权书等文本,不得用于签发公文。
9.学校电子印章
主要用于在办公自动化(OA)系统中以学校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电子公文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过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不具备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学校公章(含钢印)
(1)重大事项,特别是上报教育部、水利部、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政府、省高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文件、材料,必须填写用印申请单,经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报党政办备案并现场登记后,方可用印;
(2)一般事项和常规性工作用印,需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党政办备案并现场登记后,方可用印。分管校领导不在学校时,紧急事项可以由分管校领导向党政办电话确认签批用印,事后补签用印申请单;
(3)由党政办负责办理的,校领导已经在网上办公系统签发的公文,可以直接用印。
2.学校业务专用章根据业务主管部门工作要求或《博鱼平台对外合作协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用印。
3.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4.除校级印章、各类合同专用章、校领导名章外,其他各类印章主要用于校内工作联系,对外使用限于一般性业务工作范围,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自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亲自用印。加盖印章应清晰美观。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对于合同书、协议书等重要文件,应按规定盖骑缝章或骑页章。
第十九条 对于协议书、合同书、公文、授权委托书、证明等所有文件用印,党政办应做好用印登记。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用印登记并保存相关材料备查。
第二十条 学校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教职工和学生因私确需使用学校印章,须本人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派两人监印。
第二十二条 印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党政办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的介绍信、证件、奖状、证书及纸张上用印。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拒绝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2.内容有误的;
3.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印章,不得伪造印章,不得利用其他渠道私自刻制印章。违反规定者,学校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内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刻制带有“博鱼平台”相关字样的印章从事与教育、培训、科研转化等有关的商业活动。一经发现,校内监管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禁止。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责任部门(单位)越权用印,印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除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还应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领导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责任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博鱼平台行政工作用印申请单
2.博鱼平台党务工作用印申请单